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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执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磊与高伟、金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磊,高伟,金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199号申请执行人:马磊,男。被执行人:高伟(玮),女。被执行人:金标,男。申请执行人马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3)皖宿拂公证字第4476号公证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伟(玮)、金标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伟(玮)、金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福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