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石某甲、石某乙与石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220号原告石某甲。原告石某乙。委托代理人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石某丙。委托代理人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石某乙诉被告石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石某乙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甲、石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石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甲、石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