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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于春善与周福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善,周福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00-1号原告于春善。被告周福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与虞河路路口东泰大厦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善诉被告周福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周福明驾驶的鲁GQ4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周福明驾驶的鲁GQ40**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