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商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XXX,李蕴,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XXX,李蕴,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初字第131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106号。负责人孙国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钰妹,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斌,江苏九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77年3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7********,汉族,住宜兴市环科园水岸豪庭**幢***号***室。被告李蕴,女,1975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5********,汉族,住宜兴市环科园水岸豪庭**幢***号***室。被告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198号A幢2402室。法定代表人张发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XXX、李蕴、无锡市东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经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银行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国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3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用6159元,由中国银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馨审 判 员 史 芳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