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江执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3
案件名称
赵如雪与王永勤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如雪,王永勤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江执保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赵如雪,男,生于1947年7月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永勤,女,生于1974年1月3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赵如雪诉被执行人王永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如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王永勤在银行的存款进行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的存款3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廷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永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