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寒固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寒固民初字第305号原告卢某。被告张某。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恩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且育有子女,考虑家庭情况及双方年龄较大的现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一份及原告的法庭审理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子女,婚后双方虽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恩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庆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