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让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陈伟与杨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让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杨涛。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乘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涛在工商银行红岗二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5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乘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贵群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徐昭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