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邹生海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邹生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负责人郭党怀,营业部负责人。被执行人邹生海,男,1969年1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邹生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15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被告邹生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截至二○一○年九月十日的信用卡欠款本息合计七千零一十八元二角一分,并按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上述欠款自二○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邹生海负担。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生海去向不明,其在多家银行均无大额存款。本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5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涛审判员罗涛代理审判员张笑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