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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三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霍荣会与王兆明、张树青、人民日报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二审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兆明,霍荣会,张树青,人民日报出版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冀民三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兆明委托代理人:胡延波,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荣会,男,汉族,1950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洪志,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庆斌,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树青(又名张丙青)原审被告:人民日报出版社。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出版社社长。上诉人王兆明因与被上诉人霍荣会、原审被告张树青、人民日报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石民五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兆明的委托代理人胡延波,被上诉人霍荣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洪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树青、人民日报出版社未参加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1、霍荣会为本案著作权人的事实确认:《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一书系由闫国士编著,编委李玲、刘春中、刘雀霞、乔立、王霞、赵会娟于2004年6月编写完成。2006年5月1日,霍荣会与闫国士、李玲、刘春中、刘雀霞、乔立、王霞、赵会娟就该书签订了一份著作权权属转让协议,“著作权权属约定”,由以上人员编写的《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除保留署名权外,该书的其他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版权、汇编权有关侵权的追偿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权利)均属于霍荣会。2008年7月,霍荣会对该书作了第三版第二次印刷,定价39.80元。2010年4月19日,霍荣会将该作品在河北省版权局作了著作权登记,作登字号:03-2010-A-0040号。2、张丙青系张树青同一人的事实确认:2008年11月3日,张丙青与人民日报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作者署名一栏中填写内容为张丙青(张树青)主编。山东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张树青备案登记资料显示:张树青,男,身份证号为3723251961226361。3、对王兆明、张树青(张丙青)为本案被告的事实确认:2009年10月12日,霍荣会从洛阳市汇源图片书刊发行社购买取得标注人民出版社出版字样《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一册,该书的主编署名为张丙青。2009年11月6日,霍荣会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山东世纪天鸿书业有限公司业务梁广信处购买到标注人民出版社出版字样《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一书,该书的主编署名同上。2009年11月6日,经销商梁广信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文体局执法部门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梁广信为山东世纪天鸿书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所经销的涉案书籍,标注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是从山东未来书业有限公司进的货,该公司负责人叫张丙青,梁广信此次进货价值一万元。并于2009年11月3日,向中国工商银行6222300023101712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王兆明的户头汇款1万元购书款的事实。2011年7月12日,山东省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张树青和王兆明是山东未来书业有限公司共同合伙出资人,共同出资300万元,双方各占出资额50%。其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图书期刊零售,行业门类为批发和零售,行业代码为图书批发,成立日期2009年3月11日。2011年9月7日,石家庄市版权局在经销书商刘佳处查处并取得了由张丙青、王兆明主编的,标注有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图表大全》图书。4、标有人民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系被告张丙青冒用人民出版社的名义和人民日报出版社的出版数据信息的事实确认:标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一书封内页面在版编目(CIP)数据载明,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为(2008)第185485号,而该书为2009年4月出版发行,与人民日报出版社于2008年11月出版的正版书籍《终点站·高考总复习》系列图书《生物分册》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核字为(2008)第185485号的出版数据信息为同一数据信息,据此证明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的出版数据信息和出版单位,系张丙青冒用了人民日报出版社的名义以及其出版数据信息。5、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内容构成对霍荣会著作权侵害事实确认:(1)、霍荣会《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语法专题复习;第二部分是惯用习语、词语辨析、单元测试。第一部分中的语法部分采用图表加举例的方式进行解释,然后在相关的语法部分附有测试题目。第二部分中首先将惯用习语用表格的形式进行归纳,然后附有单元测试题目。第一部分采用按章的结构进行排列,从第一章到第十五章依次为:基本句型和十大词类、名词、冠词、数词、代词、主谓一致、形容词、副词、情态动词、虚拟语气、介词连词、动词、并列句、状语从句、动词、短语动词、定语从句、名词从句、直接引语变间接引语、非谓语动词、简单句与情景交际、倒装与省略、构词法,句子成分。以其中第二章名词为例,《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将名词分为“I名词的分类”、“II不可数名词的计量形式”、“III物质名词、抽象名词的双重性”、“IV可数名词变复数”、“V名词所有格”“VI名词作定语”、“VII名词的性”、“VIII名词的主动意义和被动意义”八个类别;以其中“I名词的分类”部分为例,《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以图表的形式将名词分为专用名词和普通名词。专有名词中又划分为表示国(地、人)名的和表示团体、机构的名称两部分,在每一部分相应的“例士”部分进行了举例。在关于名词的八个类别的图表之后,是关于“名词”的“历届高考单选试题”,测试题目选取于历届高考试题。(2)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内容与《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编写章节排列顺序虽略有不同,但编写内容和章节结构相同,其编写的方法结构也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也是语法专题复习;第二部分惯用习语、词语辨析、单元测试。第一部分中的语法部分采用图表加举例的方式进行解释,然后在相关的语法部分附有测试题目,不同的是编排顺序有所不同。第二部分同样是先将惯用习语用表格的形式进行归纳,然后附有单元测试题目。第一部分采用按章结构排列顺序与原告《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章节编排顺序内容有所颠倒,但内容一致,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一书内容从第1章到第19章依次为:基本句型和十大词类、1、构词法;2、冠词;3、名词;4、数词;5、代词;6、形容词、副词;7、动词、短语动词;8、非谓语动词;9、情态动词、虚拟语气;10、主谓一致;11、介词;12、基本句型与句子成分;13、简单句;14、并列句;15、名词性从句、直接引语变间接引语;16、定语从句;17、状语从句;18、倒装与省略;19、情景交际与惯用法,比《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多出2个章节,其中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第1、2、3、4、5、6、7、8、9、10、12、15、16、18章节内容与对应的《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一书第16、3、2、4、5、7、10、13、8、6、1、12、11、15章节内容一致,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第11、14、17章节内容系从《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第9章节内容分离形成。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表解大全》第13、19章节内容系从《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第14章节内容分离形成。每个章节之后都附有“历届高考单选试题”,测试题目选取于历届高考试题。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在图表后,附有与语法相对应的“历届高考真命题”。以《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中的名词部分为例,与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相比,《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名词中的试题第46-66题与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名词相应部分的第1-21题相同,排列顺序相同。不同的是《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一书选注的是“历届高考真命题”是从2000年到2008年的“高考真命题”。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历届高考真命题”是从2006年到2009年段的“高考真命题”。6、赔偿损失依据的事实确认:霍荣会编写的《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一书定价每册39.80元。张树青(张丙青)主编的,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封页载明,该书字数2800千字。印数:1-5000册。印次:2009年4月1日第一版,2009年4月1日第一次印刷。书号:ISBN978-7-80208-739-2。定价:178.00元(本册定价:48.00元)。石家庄市桥西区文化体育局于2009年11月6日,查扣梁广信未销的涉嫌侵权书籍,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2051本的事实。原审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著作权可以转让。《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署名是主编闫国士、副主编为李玲、刘春中、刘雀霞、乔立、王霞、赵会娟等人,故《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一书的著作权人是上述主编和副主编。霍荣会分别与上述主编和副主编签订著作权权属转让协议,取得了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权利。由于霍荣会系合法取得了该书的著作权,据此,对霍荣会持有的该书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英语语法和历年高考试题虽然属于公有领域的材料,但是经过汇编人具有独创性的选编、汇集和编排之后,成为新的汇编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是关于英语语法与训练的教学辅助图书,内容上包括语法、惯用习语、词语辨析的讲解和测试题目两大部分,整体上采用了图表讲解配合真题练习的体例,为此,作者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作品体现了独创性。对于英语语法、惯用词语、词语辨析的讲解则采用图表的方式,对语法的分类、体例结构的编排以及例示的选择和测试题目的编选同样体现了独创性。所以,《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属于汇编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人民日报出版社在庭审中辩称,《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属公共知识领域,不享有著作权的理由无相反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在整体体例上同样采取图表讲解配合真题练习的方式,在其选用的图表内容,与《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图表内容相同,内容完全构成对《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的复制。张丙青(张树青)未经霍荣会许可,擅自非法出版和发行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一书,侵犯了霍荣会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其民事法律后果。由于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的出版数据和出版单位均为张树青(张丙青)冒用所为,霍荣会将人民日报出版社作为本案被告提起诉讼的理由不当,故对霍荣会诉人民日报出版社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王兆明辩称,王兆明不是本案涉案被告,王兆明只是与张树青(张丙青)有过合作,后双方早已分开不在一起合作,银行卡号虽是以王兆明的名义开的,此卡并非王兆明持有,而是由张树青(张丙青)实际持有,对王兆明与本案无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因为,王兆明与张树青(张丙青)系共同合伙开设未来书业的合伙人,对外应当共同承担其赔偿责任,对于张树青(张丙青)以未来书业对外经营,造成一切法律后果,应当由合伙人共同承担。王兆明委托代理人辩称二人合伙的事实早已分开,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法律意义上解散和分离的协议,工商登记信息仍显示未来书业的合伙人为张树青(张丙青)和王兆明。同时,就王兆明是否为本案被告这一问题,原告提供的标注有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已载明主编为张树青(张丙青)和王兆明,这一事实足以证明王兆明是本案适格的共同被告。就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以侵权图书单价48.00元和发行数量1-5000册为基础确定总销售额,考虑图书出版界通常的折扣和霍荣会陈述正版图书成本价,综合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非法出版物图书的全部内容属非法抄袭复制《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的全部正版内容,并根据该非法出版图书的发行量以及涉案范围较广等因素酌情确定25万元为宜(包含各项合理支出费用)。由于本案属著作权相邻财产权侵权纠纷,未涉及人身精神损害,对霍荣会主张被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张树青(张丙青)、王兆明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的非法出版书籍,以及与《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相同内容的图书;二、张树青(张丙青)、王兆明赔偿霍荣会经济损失25万元;三、驳回霍荣会对被告人民日报出版社的诉讼请求;四、驳回霍荣会对张树青(张丙青)、王兆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张丙青(张树青)、被告王兆明共同承担。上诉人王兆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对“王兆明、张树青(张丙青)为本案被告及是否构成侵权”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王兆明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1、霍荣会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侵权事实。在本案一审中,霍荣会提交的银行凭证、梁广信询问笔录、文化局证明等重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由于霍荣会指证的“侵权嫌疑人”张树青(张丙青)和“销售侵权图书”的当事人梁广信均未能到庭,一审法院未经进一步查实,就凭这些瑕疵证据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显然有失公允。2、原审判决曲解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并未展现一审庭审的真实情况,在“出版社答辩称、质证意见、举证证明内容”等处人为增加了出版社指证“涉案图书是张树青(张丙青)冒用出版社名誉出版、发行”的内容,并以此认定了张树青(张丙青)的侵权事实。事实上,在一审庭审中,出版社对于究竟何人冒用其名义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并不知情,仅凭霍荣会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根本无法证实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因此,在庭审中,对于何人冒用出版社名义,仅以“侵权人”表述,判决书中的表述是对当事人本意的严重曲解和误读。退一步讲,即使张树青的侵权事实成立,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王兆明对霍荣会构成侵权。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侵权责任主体不当。根据梁广信的证言证实与其发生交易的是未来书业。从工商登记材料看,未来书业成立于2009年3月,属于独立法人,而《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于2009年4月份出版、发行。退一步讲,即使推定涉案图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也应由未来书业承担。原审判决却让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其次,从滨州市工商局档案查询情况来看,山东未来书业有限公司是2009年3月由“股东”张树青和王兆明发起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却认定了如下事实:“王兆明与张树青(张丙青)是山东未来书业有限公司共同业主(公司合伙人),对外应当共同承担其赔偿责任,据此对于张树青(张丙青)以未来书业对外经营,造成一切法律后果,应当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这一认定完全混淆了“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股东”与“合伙人”的基本法律概念。再次,《未来英语语法图表大全》与本案涉案图书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联,不能因为某一本书上载有“王兆明”的姓名,就推认为王兆明与本案的涉案图书有关。原审判决却错误的认为:“原告提供的标注有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图表大全》图书载明的主编为张树青(张树青)和王兆明,这足以说明王兆明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这一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原审判决先是增加了“出版社指证张树青(张丙青)侵权”的内容,并以此认定张树青(张丙青)的侵权事实,后又将“未来书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误读为合伙企业”、将“公司股东曲解为合伙人”,并最终得出了“两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错误结论。二、原审判决对赔偿损失的事实认定有误,赔偿数额过高。1、《著作权法》第48条关于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不仅是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还包括了赔偿计算方法适用的顺序。确定被侵权人损害赔偿额时首先应考虑以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如果无法或难以计算,再考虑以侵权人侵权所得为依据,仍然不能计算的,最后由法庭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在本案中,霍荣会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明其损失的证据,根据《著作权法》赔偿计算方法的适用顺序,在霍荣会放弃实际损失举证的情况下,法庭应考虑以侵权人所得为依据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在本案中,梁广信证言证实涉案图书共销售了2051本,价款一万元,即使是5000本图书全部印刷并售出,侵权人获取的价款最多不过是两万余元,如果扣除必要的印刷成本,侵权人实际所得仅有一万余元。而原审判决在计算损失时,却以图书零售单价(48元)与发行数量(5000册)相乘后,又加上了被上诉人从未主张的各项费用后,得出了25万元的赔偿数额,该计算方法极不合理,数额明显过高,完全没有考虑霍荣会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所得,二审法院应予纠正。2、一审中已查明,霍荣会并非被侵权作品的原著作者,其系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霍荣会依法取得的权利应当给予充分尊重,但在行使著作权权能的过程中,霍荣会收买人员故意购买、诱使他人发行并出售侵犯其著作权的图书,采取“钓鱼方式”进行“打假维权”,已成为其赢利的主要手段,而且为规避管辖,在多个案件(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民五初字第246号、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霍荣会诉山东地图出版社、张良聚著作权侵权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霍荣会诉吉林大学出版社、张良聚著作权侵权案等)中伪造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维权”实已转变为牟取暴利的非正义之举。为此,请法庭审慎的认定侵权主体和霍荣会的损失数额,避免法院沦为某些人“获取暴利”的工具。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损失计算方法不当、数额过高,王兆明特此提起上诉,1、请求依法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石民五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为驳回霍荣会的诉讼请求;2、判令霍荣会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霍荣会答辩称:王兆明侵犯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图书《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版权、获得报酬权。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25万元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王兆明是否是本案侵权主体?二是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得当?本院认为:关于王兆明是否是本案侵权主体的问题,一审认定“王兆明与张树青(张丙青)系共同合伙开设未来书业的合伙人,对外应当共同承担其赔偿责任”欠妥。因为,从工商登记材料来看,“未来书业”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兆明和张树青(张丙青)是该公司的股东,并非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应该是公司,而非股东。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王兆明系侵权人而非未来书业公司。2009年11月6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文化体育局对梁广信的调查询问笔录虽为复印件,但2011年8月15日一审证据交换笔录证明王兆明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该笔录与王兆明收款1万元的个人业务凭证(复印件)、石家庄市桥西区文化体育局的证明(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条。据此,本院对这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该三份证据相互印证,尤其是王兆明收款1万元的个人业务凭证,证明王兆明参与了销售2051本涉案侵权图书的行为,并且是事实上的销售主体,其只是利用了未来书业的名义,而未来书业并未收售书款项,本院认为应根据收受售书款的主体确定销售主体,进而确定侵权责任主体,所以王兆明作为涉案盗版图书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兆明在上诉状中所称:未来书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法院判处赔偿数额是否得当的问题。本案侵权图书单价48.00元,发行数量1-5000册,如按最大印数出售,总销售额为24万元。一审判决考虑总销售额,图书出版界通常的折扣和霍荣会陈述正版图书成本价,综合标注有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字样的《未来英语语法表解大全》非法出版物图书的全部内容属非法抄袭复制《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图书的全部正版内容,并根据该非法出版图书的发行量以及涉案范围较广等因素酌情确定25万元(包含各项合理支出费用),并无不当,王兆明提出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兆明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王兆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守军代理审判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崔 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祁立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