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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749号原告黄某某,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叶某某,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正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