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温商辖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蔡建国与温州市茗雅鞋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茗雅鞋业有限公司,蔡建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商辖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茗雅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朝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建国。上诉人温州市茗雅鞋业有限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开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不存在债权转让,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债务人应为钱香光,其户籍登记地为瑞安市陶山街道。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龙湾区,故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祥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