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城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城民初字第26号原告冯某某(冯曾用),女,1974年4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荣旭,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张曾用),男,1972年11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了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