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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城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城民初字第26号原告冯某某(冯曾用),女,1974年4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荣旭,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张曾用),男,1972年11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了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