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甄某某,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代理人:王社花,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甄某某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甄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