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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党治军与尤兴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治军,尤兴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初字第37号原告党治军,男,生于1986年1月5日,汉族,农民,住武威市凉州区新华乡夹河村五组。被告尤兴昌,男,生于1972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住古浪县海子滩镇谭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治军诉被告尤兴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治军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治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治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