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丁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园民初字第0841号原告陆某甲,男,2007年5月21日生。法定代理人陆某乙,男,1982年5月16日生。被告丁某,女,1989年11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甲与被告丁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