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终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沂南县泓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赵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终字第1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赵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玉文,居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自道,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沂南县泓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兴磊,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康波,临沂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永军,居民。上诉人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赵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河民初字第38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法勇代理审判员 朱 军代理审判员 王玉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永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