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2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钱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357号原告:李某,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号。委托代理人:李云,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女,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队××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仕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