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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安徽霍山县顺大新能源有限公司、李进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徽霍山县顺大新能源有限公司,李进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安徽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管委会主任。被申请人:安徽霍山县顺大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进。申请人安徽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霍山县顺大新能源有限公司、李进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霍山县顺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安徽省霍山中学1000KWPBIPV示范项目工程”中的太阳能电站资产太阳能面板一套、逆变器一套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霍山县顺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国网安徽霍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费收入100万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进在安徽霍山县顺大新能源有限公司400万元的股权。该诉前保全申请由申请人提供其拥有的霍国用(2012)第1186号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霍山县顺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安徽省霍山中学1000KWPBIPV示范项目工程”中的太阳能电站资产太阳能面板一套、逆变器一套及其附属设施。二、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霍山县顺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国网安徽霍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费收入100万元。三、查封被申请人李进在安徽霍山县顺大新能源有限公司400万元的股权。四、查封申请人安徽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诉前保全提供提供担保的霍国用(2012)第11××号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是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1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