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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鹤民立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鹤壁市聚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案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鹤壁市聚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鹤民立保字第2号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鹤壁市聚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汤鹤公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娄爱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南杨庄乡牛大人庄村。法定代表人韩克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鹤壁市聚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期向其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鹤壁市聚鑫经贸有限责��公司、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了银行存款5000万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鹤壁市聚鑫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审判员 翁 仙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