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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谢欢与谢帮才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欢,谢帮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泉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谢欢。被执行人谢帮才。申请执行人谢欢与被执行人谢帮才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帮才给付申请执行人谢欢2013年7月至11月抚养费600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帮才名下登记房屋一处,现已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谢帮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谢欢的法定代理人李颂华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谢欢的法定代理人李颂华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谢欢的法定代理人李颂华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谢欢本次申请执行2013年7月至11月抚养费6000元。被执行人谢帮才尚欠申请执行人谢欢抚养费6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谢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运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