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高法刑监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何立新再审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湘高法刑监字第12号抗诉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立新,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副主任,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经典花苑4栋402室。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经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1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何立新玩忽职守、受贿一案,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0)潭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立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原审被告人何立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1)潭中刑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裁定确有错误,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以湘检诉一抗字(2013)4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