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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沿滩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沿滩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袁某某,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告周某,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以案件管辖权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韦 良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人民陪审员  江声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