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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旺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旺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钮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腾峰,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旺胜,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旺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告宋旺胜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