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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他字第0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中德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祥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中德碾磨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祥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执他字第00032-2号原告:宁国市中德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包德保,总经理。被告:安徽祥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余步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中德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祥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5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中德碾磨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祥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民币5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跃武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心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