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11号原告晋某某,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新中,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索小生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廉 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