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薛丽与赵国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丽,赵国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五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薛丽,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委托代理人郭阿龙,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薛丽诉被告赵国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成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的外甥女,原告自己分得土地1.4亩,由于原告的外祖母杨玉芝(被告母亲)以前在被告家生活,该土地一直由被告经营。现杨玉芝已不在被告处生活,原告要求要回自己分得的土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赵国发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原告薛丽的土地1.4亩返还给原告经营。案件受理费100.00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冯成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迁审判长 李国权审判员 金业贵审判员 冯成海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振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