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慧禄与被告赵伟、薛开强、旬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慧禄,赵伟,薛开强,旬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杜慧禄,男,汉族,1995年5月4日出生。被告赵伟,男,汉族。被告薛开强,男,汉族,1954年3月2日出生。被告旬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钱博。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杜慧禄与被告赵伟、薛开强、旬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杜慧禄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杜慧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慧禄承担。审判员 刘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