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慧禄与被告赵伟、薛开强、旬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慧禄,赵伟,薛开强,旬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杜慧禄,男,汉族,1995年5月4日出生。被告赵伟,男,汉族。被告薛开强,男,汉族,1954年3月2日出生。被告旬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钱博。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杜慧禄与被告赵伟、薛开强、旬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杜慧禄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杜慧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慧禄承担。审判员  刘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