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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异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临沂中方不锈钢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中方不锈钢有限公司,李欣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异字第15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临沂中方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二路北段鹏程金属材料市场院内1004号至1006号。法定代表人郭士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欣远。被执行人临沂中方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二路北段鹏程金属材料市场院内1004号至1006号。法定代表人郭士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欣远与被执行人临沂中方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不锈钢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方不锈钢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于2013年12月26日撤回异议,并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中方不锈钢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临沂中方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林令强审 判 员 刘 霞审 判 员 石小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