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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李志明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明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460号罪犯李志明,男,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以(2011)瑶刑初字第005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李志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合刑终字第000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李志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志明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履行了部分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志明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安徽省肥东县司法局梁园司法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性格较好,为人本分,孝顺父母,与邻里关系相处融洽”有固定住所和生活来源。村委会同意对其进行监管。其亲属签订了假释担保书,愿意承担对其的监管责任。梁园司法所愿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肥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认为其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罪犯李志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