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柏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娟,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柏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侯娟,女,1986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原告侯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