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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柏民一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娟,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柏民一初字第371号原告侯娟,女,1986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赵某某,男,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原告侯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侯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