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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游民初字第7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万素蓉诉被告梁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素蓉,梁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游民初字第7430号原告万素蓉,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27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黄晴,绵阳市游仙区东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琛,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4日,住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沈虹,绵阳市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万素蓉诉被告梁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蒲金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通知原、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开庭,原告万素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万素蓉承担。代理审判员  蒲金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琼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