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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一初字第02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蒯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250号原告:蒯某,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欧某,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江西省××江市××马当××村,现居住地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蒯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欧某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立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