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兖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兖州市兴隆宾馆与樊有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州市兴隆宾馆,樊有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兖州市兴隆宾馆,住所地兖州市实小胡同6号。法定代表人:于海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新民,兖州市兴隆宾馆副总经理。被告:樊有为,兖州市烟草专卖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兖州市兴隆宾馆与被告樊有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兖州市兴隆宾馆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兖州市兴隆宾馆撤回对被告樊有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