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白皎洁与程刘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皎洁,程刘刚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01285号原告白皎洁,女,27岁,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剑锋,系淮阳县148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刘刚,男,25岁,汉族,住淮阳县。原告白皎洁诉被告程刘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皎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刘刚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4月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同居后经常矛盾不断,时常有生气吵架的情形,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原告的婚前财产嫁妆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程刘刚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白皎洁与被告程刘刚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3年4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二人时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原、被告同居后,原告白皎洁因流产曾在淮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的个人财产有嫁妆一套:三组合柜、梳妆台一个、衣架一个、木箱子一个、盆架一个,原告表示自愿放弃。上述事实,有行政村证明、嫁妆清单、住院证、入院证、住院病历复印件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白皎洁与被告程刘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的个人财产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白皎洁的个人财产嫁妆一套自愿放弃,归被告程刘刚所有,本院准许。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皎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士林审 判 员 刘立民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守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