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执字第358-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林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358-20号申请执行人林强。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龚宇元,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青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本院查明,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54号广西外贸3号楼704号房产系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所有。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所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54号广西外贸3号楼704号房的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