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竺惠芙与胡忠德、俞君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惠芙,胡忠德,俞君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竺惠芙,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顾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忠德,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胡自芬,系被告女儿,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俞君锋,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竺惠芙诉被告胡忠德、俞君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竺惠芙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竺惠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竺惠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竺惠芙负担。审 判 员 徐旭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何悦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