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与张小夙、陈路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张小夙,陈路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核稿人韦鸿翰2014-1-2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潘晓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16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533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陂信用社,住所址:博罗县麻陂镇大马路77号。法定代表人黄杨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恒,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夙,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被告陈路友,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小夙、陈路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还清原告借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30元。审判长叶献文代理审判员韦鸿翰人民陪审员蓝峰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潘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