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姜文金与贾生珠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2号申请人姜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贾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执行(2009)镇民初字第556号姜某某与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贾某某自动履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下剩12360元申请人姜某某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09)镇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世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