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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0-12

案件名称

刘厚成与梁秀峰、谭桂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厚成,梁秀峰,谭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法保字第56号申请人刘厚成,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梁秀峰,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谭桂芳,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刘厚成与被申请人梁秀峰、谭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秀峰、谭桂芳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厚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梁秀峰、谭桂芳所有的房权证号为鲁禹字第**号的房产一处。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查封期内由被告看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买卖、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永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