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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梁某与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0959号原告:梁某,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狄某,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梁某诉被告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狄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某诉称:与狄某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狄念心由梁某抚养,狄某给付抚养费。狄某未作答辩。梁某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结婚登记材料一组,证明梁某、狄某登记结婚事实;2、户口簿一份,证明,梁某、狄某婚后生育一女狄念心。狄某未作质证。本院认证意见:对梁某出示的以上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经庭审举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梁某、狄某于2005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6月9日生一女取名狄念心,狄某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致双方长期分居,未尽抚养子女义务。婚生女狄念心现由梁某抚养。2013年9月3日梁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狄某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致双方长期分居,不尽抚养子女义务,梁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对此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应以离婚为宜。离婚后,���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狄某离家出走,婚生女狄念心由梁某抚养,狄某给付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狄某离婚;二、婚生女狄念心由原告梁某抚养,被告狄某自2014年1月始,按每月500元的标准,于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的抚养费,至狄念心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审 判 长  孙 雨审 判 员  张先锋人民陪审员  姚 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管孝松附:法律文书援引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