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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双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3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文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