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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3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中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3138-1号原告河南中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先锋,该单位副经理。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法定代表人段春纪。原告河南中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中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河南中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人民陪审员  李 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