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潘民一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顾凌峰、顾金花与王小龙、徐作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凌峰,顾金花,王小龙,徐作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0058号原告:顾凌峰,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顾金花,女,1976年6月7日出生,回族,农民。被告:王小龙,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被告:徐作坤,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凌峰、顾金花诉被告王小龙、徐作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凌峰、顾金花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凌峰、顾金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凌峰、顾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0元,由顾凌峰、顾金花负担。审判员 蒋源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丛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