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执民字第3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锦湖支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锦湖支行,郑康贤,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瑞执民字第39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锦湖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虹桥南路271号。法定代表人林小英,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康贤。被执行人李晓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两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为此,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康贤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城北西路19号一间三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0901**,丘(地)号:R2215-34-4,土地使用权证号:瑞集用(2005)第1-911号,地号:1-69-285)予以查封、评估,并于2013年11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起拍价39万元公告拍卖该房屋。2013年12月11日10时27分33秒,竞买人王朝宁以最高价54万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城北西路19号一间三层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0901**,丘(地)号:R2215-34-4,土地使用权证号:瑞集用(2005)第1-911号,地号:1-69-285)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朝宁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朝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朝宁可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小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