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鄄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刘某,女,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青州市。委托代理人:杨胜海,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杨胜海,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0年10月中旬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0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原、被告从认识到登记结婚只有两三天的时间,根本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由于脾气性格不合,双方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夫妻关系一直不好,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脾气性格不好,加上原告娘家离得远,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这种生活,无奈只好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之间长期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1月25日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未同居生活,被告亦未做和好工作,确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为尽快解除这毫无夫妻感情的痛苦婚姻,特依法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称的根本不是事实,我与被告是2010年阴历六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感情很好。我一直待原告很好,给她花钱看病,她带过来的孩子都是由我抚照顾抚养,我不仅花费了大量的金钱,也付出了很多感情,我认为我们俩还有感情,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如果要离婚,原告得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0月1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告与其前夫生育的男孩刘兆广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有生气、吵架现象。2012年12月中旬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1月25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未能和好。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婚后在鄄城县董口镇大魏庄行政村王庄村建有院落一处,包括正房三间、东屋一间、大门一间,另在被告处有共同财产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被橱两件、沙发一套、席梦思床一张,被告对上述财产予以认可。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仅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主张,婚后有共同债务8.5万元,对此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一般,虽经政府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加之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恶化,且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2年12月离开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确已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不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原告否认,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主张,如果离婚,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此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处(包括正房三间、东屋一间、大门一间)及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被橱两件、沙发一套、席梦思床一张,现在被告处,归被告王某所有。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训林审 判 员 郭利荣人民陪审员 常保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