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张馨月与牟加斌、龙岩市国家保密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馨月,牟加斌,龙岩市国家保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15号原告张馨月,女,200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斌禄(原告张馨月之父)。被告牟加斌,男,成年,龙岩市保密局驾驶员。被告龙岩市国家保密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军民路41号。法定代表人梁学全,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馨月与被告牟加斌、龙岩市国家保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馨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牟加斌、龙岩市国家保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馨月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牟加斌、龙岩市国家保密局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馨月撤回对被告牟加斌、龙岩市国家保密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馨月负担。审判员 高  卫  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