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魏仁明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仁明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685号罪犯魏仁明,男,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政和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以(2010)雨刑初字00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仁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案经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罪犯,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魏仁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魏仁明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魏仁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5月入监至2013年8月经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另查明,罪犯魏仁明与同案犯已共同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其有固定住所和基本生活来源,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制作的《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及罪犯魏仁明的陈述证实,罪犯魏仁明被执行机关予以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的事实。2、罪犯魏仁明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魏仁明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福建省政和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魏仁明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和基本生活来源,所在社区矫正部门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4、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0)雨刑初字00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魏仁明与同案犯已共同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罪犯魏仁明与同案犯共同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且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魏仁明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经社区影响评估,原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魏仁明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仁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