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4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刘静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永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