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胡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560号罪犯胡军,男,生于1975年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作出(2007)怀刑初字第0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军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8日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胡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军在减刑后曾因违规行为受到扣分处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