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他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思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巨鹰科技发展有限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瑞思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巨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他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思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友江委托代理人:徐铭被执行人:安徽巨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照深圳市仲裁委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深仲裁字第810号裁决书,即深圳市瑞思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巨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便利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深圳市仲裁委员会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深仲裁字第810号裁决书,指定金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上级法院认为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需要交下级法院执行的,可以裁定由下级法院执行。 关注公众号“”